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条 总则
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,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,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》,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原则
基金会应当以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,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稳定。
第三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范围
(一)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。
定期信息披露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、内容和格式,通过特定的渠道(官方网站等)向社会发布信息,如年度报告、审计报告;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地通过基金会网站、或其它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及新闻发布活动等,向社会发布项目实施、捐赠情况、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;
(二)定期信息披露包含以下内容:
基本信息:机构名称、机构简介、工作领域、业务范围、成立时间、业务主管单位、使命、宗旨、机构章程、机构地址等信息;
管理信息:管理制度、组织架构、员工人数、招聘等信息;
项目信息:项目简介、项目预算、项目支出、项目成果、项目管理制度、项目阶段性报告、各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果等;
财务信息: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报告。
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
(一)定期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:
基金会官方网站、实名认证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、媒体等;
(二)临时信息披露的渠道
基金会官方网站、实名认证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、媒体等。
第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。